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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4个月生产出售11万公斤假红薯粉条被诉
更新时间: 2024-12-20 21:43 作者: [db:作者] 点击次数: 

  日前,经认真审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在中山市港口镇制售假“红薯粉条”案件的四名被告人罗某、罗某某、严某、谭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2010年6月开始,被告人罗某、谭某共同出资人民币60万元租赁中山市港口镇一厂房为生产粉条窝点,聘请熟知粉条生产工艺流程的被告人严某做技术指导。由被告人罗某负责采购生产机器、原料,被告人罗某某负责销售、管理财务,被告人谭某负责后勤,被告人严某负责指导工人生产,以玉米淀粉为原料,掺入工业石蜡、墨汁、果绿、柠檬黄色素等材料,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红薯粉条”和劣质“珍珠粉”共1.9万多公斤(价值人民币7.3万余元)并出售。

  2011年1月,被告人罗某、谭某以被告人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税务、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继续聘请被告人严某组织工人以上述方式生产伪劣的“珍珠粉”、“纯红薯粉”并出售。2011年1月至4月,祥明公司共生产并出售“珍珠粉”、“红薯粉”11万多公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万余元)。

  2011年4月21日,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劣质“珍珠粉”1100公斤、“纯红薯粉”554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和生产粉条所使用的玉米淀粉、“珠江牌墨汁”、“柠檬黄”、“半精炼石蜡”等原料及搅拌制粉机一批。4月22日,被告人罗某、罗某某、严某、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获悉案情后,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并成立“罗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专案领导小组,专案组全面审查案卷,核实证据,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并最终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当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将四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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