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咨询
本报讯 (记者钱卫华)昨天,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召回食品的销毁过程,包括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的“证据”至少要保留2年。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规定,区县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京华时报 钱卫华)
我对加盟感兴趣,马上免费通话或留言!
(24小时内获得企业的快速回复)
我们立即与您沟通
温馨提示:
1.此次通话将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请放心使用
7x24小时电话咨询
208220475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