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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3〕66号),积极探索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有效方法,7月24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在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等13所医院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
为使护工岗位与临床护理工作有机结合,较好地体现其劳动价值,增强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医院护工岗位统一称为护理员岗位,从业人员一律称为护理员。护理员应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护理员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或中等及以上专业学(职)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护理员应在护士的指导和管理下,协助护士为患者提供陪护及生活护理工作。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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