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加盟需要多少钱?
特殊教育培训机构暂未公布具体的加盟费用信息,详情需要与总部进行面议。
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加盟优势
1、品牌优势
您可以在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包括:域名、徽标、名称、商标等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突显您的加盟店是全国连锁店,这是您实力的象征,也是消费者信赖的保障。
2、产品优势
总部拥有专业化研发团队,定期推出新品,免费给加盟商培训新品制作,更大程度上为加盟商带来更多利益。
3、技术优势
公司特有的技术含量,非授权方无法效仿和复制,保证项目的核心竞争力。
4、培训优势
总部的培训部门会定期组织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学习活动,为每一位加盟商提供学习的机会。
5、服务优势
从门店选址、装修、开业到日常经营,全程跟踪服务,与公司直营店执行统一标准。
6、投资优势
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帮助每一位加盟商成功创业。
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加盟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接受或者十分认可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
3、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4、有独立的临街铺位或商场内的商铺。
5、愿意从事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愿意将特殊教育培训机构作为一项事业投资并用心经营。
6、具有一定的商业表达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自信上进,信誉良好,有经验、实力的单位、个人优先考虑。
7、具有良好的现代商业意识和管理能力,认同本企业经营理念及企业文化,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特殊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形式
随着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即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随着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8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等国情,1989年在总结了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在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提出了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新形式。国家"九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由来
为了满足特殊需要儿童学习的需要,而设计(提供)的教育,即称特殊教育。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虑到每个孩子个体内在及个体之间的个别差异。
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对象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