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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刘女士因腹痛而入住医院待产,殊不知,胎儿因在宫内缺氧导致脑瘫。刘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9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9年6月,刘女士因腹痛于医院待产,并于当晚11时50分完成生产,后被告知婴儿出生后短暂窒息,当晚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出院后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等”。2010年8月,婴儿被诊断为左侧轻瘫,发育滞后。
刘女士认为,医院对于产妇产程中可能引发宫内窒息及难产等相关事实未尽到告知义务和必要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对胎儿宫内窒息作出相应诊断和处理。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医院在对婴儿及其母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处理措施不完善、婴儿娩出过程中复苏技术操作措施不完善等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应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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