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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盘接收”,并统一列为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由此,就做到了新医改实施文件要求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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