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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定价目录》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退出《定价目录》的,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地区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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