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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切实履行承诺和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保证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凡发现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不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不能保证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及时、足额、足量配送的,将严格按《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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